6月4日上午, 在“世界环境日”前夕, 如皋市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二院敲响小木槌,

开庭审理中华鲟危害珍贵文物案件。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 并在法庭上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一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2万元。
        2月初至3月, 被告人李某一、妻子钱某某及其帮手潘某某在未取得鳗鱼苗捕捞专用许可证的情况下, 驾驶渔船、浮筏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 3月6日上午, 被告人李某一等人在采集鳗鱼苗过程中发现了一条疑似中华鲟。
       这条鱼被一条细长的网尾包裹着, 头上的皮肤被磨损了。被告人李某一认定该鱼为中华鲟, 为国家保护动物, 但尚未确认该鱼是否死亡, 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后来, 被告人李某一认为这条鱼已经死了,

联系王某生帮忙卖掉。拒绝后, 在回来的路上, 李某一将鱼分解, 将鱼头和内脏扔进长江口水域, 将鱼体切成几块带回了住所, 其中一些被煮熟吃。
       被告人李某毅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宣誓书。庭审中, 被告人李某毅自愿预付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庭审过程中, 三名专家证人出庭, 分别就涉案中华鲟的生存状况及其生态学进行了说明。经济价值、渔具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程度、鳗鱼苗特殊许可制度的管理等专业问题的解答。审判认为, 被告人李某义主观上有间接故意。他知道自己在没有取得特殊捕鱼许可证的情况下捕鱼,

捕鱼行为是违法的。被告人李某一在涉案海域非法捕捞, 对中华鲟等珍贵水生生物资源以及长江和海洋生态构成重大威胁;他的行为造成了一只中华鲟的死亡, 不仅对中华鲟种群而言, 而且对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了严重破坏。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王云迪、翟继树, 《江苏法制报》作者